修改管理办法及时跟进
日前,记者在哈尔滨市商务局畜禽屠宰检疫监督处负责同志的安排下,来到位于双城市的哈尔滨市雨润·大众肉联生产基地进行了采访。
换上一套干干净净的帽子、衣服、裤子、靴子,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记者左转右转拐了好几道弯,来到一扇紧闭的门前。
据哈尔滨市商务局副局长秦国庆介绍,《条例》修改前,哈尔滨市大众肉联集团和正阳楼肉类食品公司拥有自主检疫权。《条例》修改后,检疫权收回,改成由质检部门派出专人,驻厂对产品进行检疫。这样,就需要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管理办法,以合乎新的管理规范。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那么,在监管的全过程中就要求各监管环节均在注水猪上把关,过去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没有依据,经过这次调整后,监管部门就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调整监管行为,切实负好责任。
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反相关条例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加工,处罚最高金额由原来的2000元增至50000元。
调整重新明确监管格局
近年来,食品生产领域陆续曝出了“苏丹红事件”、问题奶粉、毒大米、毒火腿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事件,哈尔滨虽然不是“重灾区”,但防患任务同样十分艰巨。此次哈市人大通过的新《条例》,目的就是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问题,使得各管理部门,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能够各负其责。同时,为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提供有效依据。
哈尔滨市商务局是全市生猪屠宰的牵头部门,同时,还有许多部门围绕屠宰行使监管权力。按照中央编办发[2004]3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
哈尔滨市政协委员、东北农业大学副校长秦智伟认为,新《条例》的通过是件好事,但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生猪屠宰涉及饲料、防疫、流通等多个部门,涉法部门过多就会产生各部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下一步国家的立法部门应把法律执行归到一个部门,使这个部门负主要责任,同时再明确协同部门的责、权、利。
创新管理机制是关键
据介绍,原《条例》是1996年3月30日制定,1998年6月19日修订的。实施10年来,对规范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由于受利益驱使,饲养生猪添加生长激素,销售生猪给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愈演愈烈,特别是上海市“瘦肉精”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及时修订原《条例》,规定更为严厉的防范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为打击各种制造病害猪肉的新型违法行为提供法规依据,从立法上为人民群众吃“放心肉”提供保障。
哈尔滨市商务局副局长秦国庆认为,生猪从饲养到制成成品肉流通到市场,监管部门应负起责任。同时,还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管。比如,能否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监管,提供线索。另外,要完善保障机制,给予生猪饲养户、屠宰企业一个较为公平的补偿机制。目前的防疫手段还不能完全控制疾病的发生,因此,生猪饲养、屠宰户如果不幸传染上疾病,就会蒙受巨大损失。比如,一个屠宰厂收了百头猪,因种种关系耽搁上几天,死上一头猪,那么整个这百头猪的利润就可能变成零。这样,就会严重损伤企业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偿。(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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