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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驴友”峡谷游丧生 12名同行共同承担责任

  全国“驴友”关注广西“7·9案”

  AA制出游 “头驴”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法制网记者 朱雨晨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贴人被认定为“头驴”,应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的责任。

  手手(网名)死了。这一年,她才21岁。

  2007年2月13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手手12名同行“驴友”的上诉案。

  爱好户外活动的人喜欢自称为“驴”,“驴”和“驴”之间则互称“驴友”。

  2006年7月9日,在一次户外活动中,突如其来的山洪淹没了手手,无情的洪水夺去了她花一样的生命。

  手手绝对不是第一个遇难的“驴”,却可能第一个被载入户外活动“史册”———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驴”。

  一审判定,手手的12名“驴友”赔偿手手父母21万元的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一出,震惊国内外诸多“驴友”。同样是户外运动爱好者的申素律师牵头组成律师团,为12头“驴”上诉提供法律援助。

  一个“驴友”走了

  2006年7月初,一个帖子出现在南宁市某网站驴行驿站论坛上,内容是“7月8、9日赵江泡水FB(腐败,编者注),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离南宁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旅游探险胜地。虽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帖子一发出,就得到众驴友的响应,手手也报名了。

  手手既活泼又开朗,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喜欢户外游,还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因此小有名气。这次是手手初次游峡谷。

  7月8日上午8点,十多名“驴友”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在这里与发帖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他管理。一行人到了赵江峡谷后,手手所在的一组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

  第二天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7点多,远处传来“轰轰”声,早起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惊奇地四下张望,突然看到干涸的峡谷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洪水来了!”有人不由得惊恐地大喊。此时,手手和小陈仍在帐篷里睡觉。最先惊醒的小陈,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手手。洪水在瞬间淹没了她们,手手、小陈,还有一名“驴友”被冲进河里。水势很大,3人被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经验丰富的小陈攀住河中的大岩石,等她爬到岸边,准备去救手手时,已经没有了手手的踪影。

  报警,第一次搜救,第二次搜救,终于在下游3公里的地方发现了手手,遗憾的是,手手走了,永远地走了。

  热心“驴友”来了

  手手意外身亡的消息,在南宁“驴友”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在7月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手手。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悲痛欲绝的手手的母亲,3名女孩还认了手手母亲作干妈。

  天堂里,手手可能怎么也想不到:一个偶然的安排,一次意外的际遇,一场天降的暴雨,竟然夺走了自己的生命;而偶然在生命的拐角处与自己相遇的12名“驴友”,更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这一切,可能要追溯到“天下粮仓”(真名:韦松君)热心“驴友”的出现。网上曾出现一个帖子,说手手死于同伴的冷漠无情和见死不救。这引起了局外人小韦的愤怒。同是“驴友”出身的小韦,决心帮助手手的父母,为手手维权。

  于是,以小梁为首的12头“驴”接到了法院的应诉传票,可以想见,他们的惊讶程度有多高。手手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5万元的责任。2006年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手手不是第一个遇难的“驴友”。据可查资料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年因户外运动而导致遇难死亡总数已经超过百人。

  但手手家属是第一个向同行“驴友”索赔的。因此,本案引起了许多“驴友”的关注。在一个“7.9事件讨论专帖”上,跟帖转帖者众。

  然而,最高峰的关注期,是在一审判决后。11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贴人被认定为“头驴”,应对手手的死承担60%的责任,其余同行“驴友”共同承担15%的责任。

  全国“驴友”关注

  户外运动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网络的发展,迅速发展成为人们热爱的一项运动。截至2004年,我国全国户外网站接近500个,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四川。

  参照国外两三百年户外探险的既有规则,我国形成了适合国情、习惯俗成并为广大驴友自律遵守执行的基本规则。“最根本的规则精髓在于强调个人的行为自主性和风险自济性,不容将个人事务和安全责任依赖于他人或者团队。”申素说。

  或许正是这些精髓已经植根于“驴友”之中,乍听到小梁他们被判要对手手的死负责之时,“驴友”们震惊了。强烈关注这个可能影响他们的大事。

  李太白“驴友”说:“以后可不敢组织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咋办?”

  “驴友”分成了两派,一派支持12只“驴”上诉,一派认为12只“驴”应该承担起责任来。更多的“驴友”感觉人人自危。

  “驴友”申素律师,牵头征集义务援助律师,很快得到回应,最终他选择了南宁当地的10名律师,分成5组,为上诉的12名“驴友”开展工作。

  他透露,在二审庭审时,他们将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有事发当时也在赵江峡谷的其他团队的成员,还有防洪防灾的专业人员,后者将在法庭上解释对无预警洪灾的辨别技术。此外,当庭,他们还将出示从未公开过的山洪爆发后的照片。

  “头驴”的法律责任

  户外运动“AA制”规则下形成的临时团体中,大家各自承担着怎样的法律关系?“头驴”及其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杨荣新教授认为:

  “AA制”在我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来自国外,是指自由消费群体以自己承担自己费用的方式所组织的一项多人参加的活动。其显著特征,一是响应集体号召,二是各自付费。

  本案中的“AA制”,是一种约定,可善意地理解为,大家都认可的、约定俗成的网络语言。“AA制”总得有人负责对外交涉,召集人小梁安排车辆、确定路线、经费等等,只能说明他是一个热心人。

  自助游形成的团队关系,与旅游团队类似,但又可分为松散型与紧密型。对“头驴”的认定以及责任,要看团员间是否有书面的约定或口头协议,从而形成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即便这样的团队,“头驴”的责任也要根据其对事故后果有无主观故意或过错责任来决定。损害赔偿的前提要有损害的发生。其他成员也只是承担有损害发生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显然是松散型的。团队中的每个人,责任关系是均等的。虽有互相帮助义务,但只是道义上的。手手的死亡显然属于自然灾害。

  12头“驴”的责任如何承担,我们且等待二审庭审结果。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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