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全面正确实施监督法,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作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为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有关监督原则、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省两个监督条例虽然与监督法的精神不相抵触,但有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对我省有关监督法规进行修订是必要的。这次修订主要是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在行使监督权应当遵循的原则、监督的主要方式特别是程序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督原则。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主要监督方式。三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监督权的行使程序。四是保留了具有本省特色的规定。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学习监督条例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深刻认识两部法规的修订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加快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监督法规的各项规定上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规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在规划和部署2007年工作时,认真落实监督法规的各项规定,实现各种监督形式的规范和过渡,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后,要加强新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学习培训。要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按照监督法规关于监督方式、程序等规定,正确行政监督职权,确保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努力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责任观念,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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