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7日电6日,哈尔滨市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预防执法者腐败等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罚款 “收支两条线”
据哈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罚款,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单位相分离制度,即由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当事人将罚款交商业银行等代收罚款机构,由代收罚款机构将罚款上缴财政。
20元以下罚款 可现场收取
《规定》中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此外,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公民无法证明自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常住人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穴市雪无固定办公地点、经营场所,或者住所地与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行政执法单位记录其口头申请,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20公里以上的;在非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10公里以上的;在江、河、湖泊等水上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5公里以上的;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行政单位及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当事人有困难 罚款可延期
《规定》在适用范围、罚款上缴期限、当场收缴罚款情形、代收罚款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明确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即:延期缴纳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应当在1年内缴清,以防止有的当事人借此很长时间才缴纳罚款或者不缴纳罚款。
行政执法单位收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或者通过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罚款后,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上缴代收机构。
不应收罚款 三日内退还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变更行政决定或者裁决而将罚款从国库退付给当事人的情况,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方面未进行规定或者规定得较原则,为了使财政部门以及行政执法单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规定》对退付罚款的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规定,对罚款已缴入国库,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撤销原决定或者裁定涉及退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有权机关认定需要办理退付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退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退付罚款转行政执法单位,并向行政执法单位出具退还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同级财政部门退付罚款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退付罚款;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退付罚款情况说明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规定》中还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依法具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有关商业银行为代收罚款机构。
罚缴不分离 将依法处理
对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可以由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部门依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而没有实行,自行收缴罚款的;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当场收缴罚款时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收据》的;对收缴的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缴代收机构的;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规定》还规定:代收机构拒收罚款、刁难当事人或者不履行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省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罚缴分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刘姝媛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编辑: 李旭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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