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经济适用房的历史可以发现,这一政策因为从一开始被赋予的使命不够单纯而在实施过程中陷入了摇摆和扭曲。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的安居工程是经济适用房的前身,当时的目的有二:一是助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完成住房的货币化、商品化分配。
到了1998年,国家房改23号文件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这一概念,开始实施“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当时的经济适用房被定义为商品房的一种,但同时又含有政府补贴的性质。这个定位是希望其既为拉动GDP做贡献,又能给部分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即便是在2004年5月问世的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虽然再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途径”的原则,但从那一年开始,经济适用房还是多多少少又增加了“抑制房价”的任务。
总是带着双重或多重“任务”的经济适用房,流淌着市场和政策两种不同血型走到今天,最初的粗放式管理方式又迟迟未变,使得现在的经济适用房陷入了既不经济又不适用的尴尬境地。比如,尽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中套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市场上销售的以120平方米为主力户型甚至更大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却明目张胆地突破这一限制。
而把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限制在3%以内的说法更是奇怪,在成本暧昧、整个房地产行业还不够规范的现实下,这个百分比有多大济世意义值得怀疑。
一直以来,经济适用房保障的目标人群是中低收入者,将“中等收入”纳入进来是为与其商品属性相匹配,这多少有帮助拉动GDP的嫌疑。而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标准对中低收入的划分虽很清晰: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含6万)元人民币。但按此标准,这样的家庭或个人在北京至少占60%。这样一来,经济适用房至少应该在北京住宅中占到50%以上。这相当于北京市政府给自己出了一道难题。其实,既然明确了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就应该重新划定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只需针对需要保障的人群。
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质决定了其公平性,即使不能使符合条件的群体中的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也应该让其中大多数人享受得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是一定要以政府为操作主体,市场的正常运行则必须是要以开发商和购房者等买卖双方为主体。政府的社会保障无营利目的,而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则以赢利为直接目的。于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公益原则和市场运作的利益目标相冲突,就这一角度而言,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矛盾,实际上是保证社会公平与实现市场利益之争。
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应该要让有着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划清界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是政府的核心职责,无论是公共资源的分配,还是公共福利的分配,都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对于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公共福利,在当仁不让的同时,政府应该以纯粹的态度去应对——只是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再赋予其他职责。
值得借鉴的态度是,2006年12月31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新年贺词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可抗辩居住权”。希拉克说:“每年增加12万套社会保障性质住房是法国政府力所能及的事,政府应满足低收入者、无家可归者等人士对由政府补贴的社会住房的需要。在住房申请无满意答复时,可以‘民告官’。”
对比我国目前经济适用房的状况以及人们对它的期许,我国经济适用房应该“推倒重来”,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就应该由政府来保障,并保证其在政府有效管理下封闭有效运行。至于是不是叫“经济适用房”一点也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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