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日讯为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于今日印发了《哈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新规定》,该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届时,哈市所有行政机关实施罚款,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得自行收取,须执行罚缴分离的收取制度,被处罚当事人也应将罚款交于代收罚款机构。
罚款全由银行代收
“工商、药监、税务等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今后将不能再自行收取罚款。”哈市出台的新规规定,哈市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罚款,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缴外,应当实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当事人将罚款交商业银行等代收罚款机构,由代收罚款机构将罚款上缴财政。
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而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而没有实行,自行收缴罚款的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将追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规中提出,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并明确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即:延期缴纳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应当在1年内缴清,以防止有的当事人借此很长时间才缴纳罚款或者不缴纳罚款。
三种情况可当场收罚款
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罚款收缴分离的,新规中限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公民无法证明自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常住人口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无固定办公地点、经营场所,或者住所地与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三)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行政执法单位记录其口头申请,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20公里以上的;在非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10公里以上的;在江、河、湖泊等水上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5公里以上的;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罚错实行退付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变更行政决定或者裁决而将罚款从国库退付给当事人的情况,对此,新规中对退付罚款的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罚款已缴入国库,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撤销原决定或者裁定涉及退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有权机关认定需要办理退付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退付罚款转行政执法单位,并向行政执法单位出具收入退还书。而行政执法单位自收到同级财政部门退付罚款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退付罚款。(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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