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朱利军
本报讯 (廖桂金岳林郭晶红)依据思明区法院刚刚作出的一份判决,一名家庭妇女和她17岁的女儿将可能代替她们过世的家长,成为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两人的股权合起来达52%,足以影响这家企业的未来。
据悉,这可能是新《公司法》增加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规定后,我市第一例股东权继承案件。但是,这个判决同样引发极大的争议:家庭妇女和未成年人有能力成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吗?
这家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是两个好朋友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某,他占了52%的股份。
昨天,另一个合作伙伴梁良(化名)告诉记者,公司业绩一度非常好。
2004年12月26日,正值壮年的代某因病去世,公司内部爆发一场股权纷争:代的股份是否应该由他的妻女来继承呢?毕竟代妻只是一个家庭妇女,女儿正在读高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说是一窍不通。
梁良说,他愿意高价买下代某的股份。经评估,公司总值250万元。梁良说,他愿意出资130万元甚至更多。起初,代妻愿意接受这个方案,但后来她又反悔了。
昨天,代某妻女的委托代理人说,代某辛苦打拼创下今天的业绩,遗属实在不忍心放弃。但是,梁良一直希望代家人“出局”,让他们很是伤心和气愤。代家人也愿意出资,但梁良也拒绝退出公司。
梁良说,其实后来他已经做出让步,同意代某的妻女加入公司,但前提是由他当法定代表人。但是,代妻犹豫再三还是拒绝了,她坚持要求“继承”丈夫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至于经营决策权则可以由梁良来掌握。
梁良坚持要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和谈告破,代某的妻子和女儿诉之法院。开庭时,梁良拒绝出庭应诉,代某妻女一方只好唱独角戏。
前两天,思明区法院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判定代妻拥有公司39%的股份,代女是13%的股份。
说法
这家科技公司生产的材料用于制作汽车安全气囊,是一种高新科技产品,据说在国内独一无二。但是,据梁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去世后,企业业绩下滑,2006年只有微利,“现在只能勉强维持现状,发展暂时是谈不上了。”
一个原本蒸蒸日上的企业,如今后院起火,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该规定是对股东财产权利的合理安排,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但有一个问题是,合伙、合作型企业的合作基础往往是基于合伙人的相互信任,这种信任一旦失去,企业还能再继续合伙下去吗?
代妻的诉讼代理人说,代的妻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企业,比如代家的亲戚。但是,梁良对这种合作前景并不看好。他说,代某在临死前希望把股份留给姓代的家人而不是给他的妻子,因此代某的哥哥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他与代某的哥哥经营理念完全不同,“两年来可以说是矛盾重重”。
梁良表示,他不会退出公司,“否则对不起朋友、客户和政府的支持。”但是,双方还能不计前嫌,努力推动公司继续向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