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32岁副行长两年内挪用公款近两亿元
挪用巨额公款为何如入无人之境
揽要
致力融资 以银行名义向佳玉公司借钱,再转手借给博钢公司,赚取高额利息差
冒名贷款 借资收不回,冒用7家公司名义贷款填补挪用黑洞
故伎重施 以银行名义向五洲公司借款,归还虚假贷款
铤而走险 私自开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归还挪用公款
一朝案发 例行检查发现“黑洞”
自食其果 法院终审判决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案较为突出原因
一些单位、部门管理监督不严格,导致有机可乘。
贪图利益,侥幸心理驱使。
法律意识淡薄,对挪用行为认识有误。
私设小金库,导致对资金管理不到位。
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公款占有和使用的结合,为嫌疑人留下一定伸缩的余地。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对策
开展教育预防活动。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实行财务公开。
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加大办案查处力度,形成震慑力,抑制犯罪。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挪用公款大案。
“年轻有为”的银行副行长,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多次将公款“挪”进自己的腰包,从事营利活动,并频频“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共计1.96亿元。
前不久,这一备受瞩目的案件尘埃落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孙珩琪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例行检查曝“黑洞”
孙珩琪“出事”纯属“意外”。
2005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对全区下属单位进行例行风险评估检查时发现,阿拉山口支行多项业务操作违规。再一深究不要紧,逮住了一条“大鱼”———支行副行长孙珩琪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同年8月18日,孙珩琪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阿拉山口支行,孙珩琪是公认的“人才”。大学本科毕业的他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能力突出。2002年4月,孙珩琪由支行营业部主任升任支行副行长,当时他刚刚过完28岁生日。
就在前途一片大好之时,每天面对大量花花绿绿的钞票,这位年轻副行长的心态渐渐失去了平衡———守着“金饭碗”,干嘛还拿死工资?头脑灵活的他很快想出了法子———拿公家的钞票,赚自己的钱。
副行长致力“融资”
“机会”恰好在这个时候敲门了———新疆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钢)因资金紧张急需贷款,但其不符合贷款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银行碰了钉子,却遇到了“救星”孙珩琪。
杨某某一开始找孙珩琪时,孙珩琪也是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按照规定,厂子没建成不能贷款。”
当杨某某厚着脸皮再次找孙珩琪帮忙时,“好心”的孙珩琪给他指了条“明路”:“我认识一家融资公司,资金挺多的,我是他的代理人,就是利息高一点,15‰,你用不用?”
“可以,可以!”急得火烧眉毛的杨某某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
又过了几天,孙珩琪独自一人找到杨某某,拿出一份他事先拟好的“融资协议”说:“先给你融资1000万,以后如还需要钱再签。”当时杨某某的妻子也在场,3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一式两份,杨某某和孙珩琪各持一份。
很快,1000万元资金打进了博钢的账户,后来杨某某又和孙珩琪陆续签订了4份“融资协议”。5份“融资协议”涉及金额共计6620万元人民币,到2004年9月,这些钱全部进入了博钢公司的账户。而杨某某也没有食言,依据融资协议先后向孙珩琪支付了600多万元利息。
对于这笔巨款的真实来源,杨某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案发后,他告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孙珩琪只说是融资公司的钱,利息也都给融资公司了,但没说是哪个融资公司。”
打着银行旗号借钱
“融资公司”真的存在吗?当然没有,它不过是孙珩琪的一个幌子。6620万元“融资”款是孙珩琪以支行的名义向其他公司借的。
与博钢签订融资协议后,孙珩琪立刻开始“行动”。他利用自己支行副行长的身份,以解决支行贷款额度困难为由,先后出具7份借据,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佳玉公司借款7450万元。不过,佳玉公司的钱并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被孙珩琪转手借给了博钢。
“我被孙珩琪骗了!”佳玉公司负责人腾军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称,每次孙珩琪借款,借条上盖的都是阿拉山口农行的公章。“我以为这些钱都是银行借的,由孙珩琪具体经办。如果知道是他个人借,我哪里敢?”
博钢向孙珩琪借款月息是15‰,孙珩琪向佳玉公司借款月息则为8‰。自以为转手就可以轻松获取7‰的高额利息差的孙珩琪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一旦对博钢的融资无法及时偿还,他导演的这出“好戏”该如何收场?
冒名贷款还借资
果然,4个月后,孙珩琪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融资协议到期,博钢却无力还款。
怎么办?骑虎难下的孙珩琪只得硬着头皮继续“唱戏”,并亲自演绎了“高潮部分”———拆东墙补西墙。
为了归还佳玉公司的借款,孙珩琪力求权力利用“最大化”,以多家与农行阿拉山口支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大量虚假贷款。当然,这些“贷款”全都由孙珩琪个人支配。
先后有7家公司被孙珩琪以各种理由冒名贷款共7100万元。这些虚假贷款有的归还了佳玉公司的借款,有的则直接通过倒账借给了博钢公司。
为了掩盖越来越大的挪用“黑洞”,孙珩琪还以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向五洲公司借款7200余万元,用于归还虚假贷款。可这笔钱又怎么还?
私开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在借无可借、还无可还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孙珩琪铤而走险,使出了“撒手锏”———私自开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孙珩琪轻而易举地从上级单位博州分行领取了25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孙珩琪是阿拉山口支行主管业务的副行长,管理人员便“省”了核实这道手续,但孙珩琪并没有将这些空白承兑汇票交到支行,而是留作己用。
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孙珩琪“借”来银行汇票专用章,通过伪造等手段,私自以阿拉山口农行的名义开具了10张承兑汇票,共计1亿元,除去贴现费用280万元外,套取贴现融资9720万元。孙珩琪将其中大部分用于归还以前挪用的公款,又将2000万元借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
成立公司雇“法人”
2004年2月,为了方便自己“发财”,孙珩琪挪用公款500万元注册成立了铭泰公司。他知道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不能办公司,为掩人耳目,他便雇人当起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他将注册资金悄悄还回支行。
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利刚对自己的地位十分清楚:他只是一个摆设,做主的人是孙珩琪。他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铭泰公司2004年3月20日成立,营业执照上写的法定代表人是王芬,股东为王芬、贾某、杨某、姚某,注册资本是人民币500万元,2005年4月底,法定代表人由王芬变更为我。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是孙珩琪,我和王芬的法定代表人是虚的。股东们也没有实际出资,都是孙珩琪出的钱。”
“铭泰公司工商档案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的!”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王芬没有想到,自己竟做了一年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芬曾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开过户,2001年底,她委托孙珩琪帮其办理销户手续,并出具了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此后,她与孙珩琪再也没有打过交道。
孙珩琪的贪婪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2004年12月,他将润苗公司退还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24.8万余元公款挪用,存入了他控制的账户中进行营利活动,案发时仍未归还。
至此,孙珩琪在担任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在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间多次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未归还公款共计1.91亿元。此外,孙珩琪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0.5万元。
企图串供未果
在被“双规”期间,孙珩琪并不老实,他曾通过看管人员数次向外界传递纸条:让家人将融资协议等资料藏起来,并提醒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注意言辞,特别是面对检察机关的问话时一定要“问一句答一句,多一句话都别说”。
后来,看管人员为“将功赎罪”,将纸条交给了侦查机关。纸条上写着:ⅹⅹⅹ,叫我同学田某某把东西放好。
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田某某,并从田某某处扣押了孙珩琪藏匿的融资协议、借款合同、承诺书、伪造的公章等,为案件的侦查打开了突破口。
法庭狡辩难逃罪责
2006年8月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孙珩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矢口否认,称自己签订融资协议以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都属于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20.5万元的犯罪事实,孙珩琪竟然辩解道:“我原本是想把这些钱都还给当事人的,但他们不来拿。我没有故意受贿的意思。”
而银行的负责人证实,对孙珩琪为博钢融资、向企业借款、出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开办企业以及为企业拆借资金的行为,分行、支行均不知道,是其个人行为。
法庭当庭一审判决孙珩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1.96亿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91亿元公款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个人和公司贿赂20.5万元,受贿罪亦成立。两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孙珩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30日,新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珩琪自导自演的“好戏”,黯然收场。
(注:文中除银行、博钢公司、铭泰公司外,部分涉案公司及人员系化名)
地理名词解释
阿拉山口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境内,该自治州辖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两县一市和阿拉山口口岸行政管理区。阿拉山口口岸是举世瞩目的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的西桥头堡,是铁路、公路并举的国家一类口岸,有西部第一口岸之称。
监督约束缺失酿成苦果
案意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孙珩琪始终抱有幻想,希望博钢能尽快把他挪用的公款归还,自己中饱私囊又不承担风险。正是这种铤而走险的心态,导致他不断疯狂实施犯罪行为。此案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银行监管不力,重要的票据凭证领取使用管理混乱,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己所保管的重要证章,擅自出借使用,对贷款的审查程序不到位,给孙珩琪在短时间里大肆违规操作挪用巨额公款、甚至非法出具上亿元的承兑汇票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主管业务领导的监督约束缺失,赋予其过多超出范围的权限,而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到位。
那些被孙珩琪所利用,进行冒名贷款和出借资金的公司负责人,警惕性不高,明明知道孙珩琪提出的借款或冒名贷款要求不符合正常程序,却仅仅因为碍于情面或为了拉关系,而轻信于孙珩琪利用职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加核查,不加提防,随便就将上千万元的资金出借或帮其他公司大量贷款,最终导致案发后一些公司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的尴尬局面。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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