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假赠与”,原购房时间不再作完税时间证明
出售受赠房屋缴纳个税时,只能减除收增、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业内人士仍表担忧:假如受赠人再次通过“假赠与”出售房屋怎么办?
本报讯(记者阳翔)二手房交易开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之后,不少人开始琢磨避税方法,“假赠与”便是其中一种,桂林市场也出现了同样情况。
记者从市税务部门了解到,自从“假赠与”行为出现后,税务部门一直在研究应对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也于去年下半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有两项重要规定,其一是改变了受赠住房购房时间的确定方式。《通知》规定,除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之外的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不再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而是按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或契税完税证明上著名的时间确定。也就是说,通过“假赠与”行为购买房屋后,还需再等足5年才能合法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假如受赠方是用来短期投资的,很有可能就会“得不偿失”。
其二是规定了受赠人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能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而且必须按20%的税率计算。也就是说,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计算个税时,不能再减除房屋的原值,这也就增加了转让时所需缴纳的个税金额。
据了解,目前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相关手续时,赠与行为的双方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市税务机关将与房管部门进行合作,定期将此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同时,税务部门还将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进行监控,对确定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要想杜绝“假赠与”行为,除了要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外,还要做好各种宣传工组,让广大市民知道通过“假赠与”方式进行交易的危险性。
但也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了担忧。“要考虑到,”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如果受赠人通过‘假赠与’获得房屋后不再出售,或再次通过‘假赠与’的方式出售房屋,《通知》中的规定还是难以对其起到限制作用”。
“《通知》的下发能否有效杜绝‘假赠与’行为,还必须对今年一季度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才能清楚。”一位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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