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2月7日电(记者陈钢)《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对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等行政执法行为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对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等13类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责任人按情节轻微、严重、特别严重三种类型,分别按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等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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