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析,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早报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李强
据统计,厦门目前共有外来务工人员约75万人,这些外来工为厦门的特区建设贡献了巨大力量,厦门市也以其独特的魅力赢得了广大外来工的肯定和青睐。
但是,这些外来工在为厦门城市建设出力的同时,他们的一些合法权利并未得到完善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维权遭遇尴尬而告上法院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官分析,用人单位和外来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案例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出事公司想赖账
白某是厦门一家建设集团公司项目工地的电工。2004年底,工地一部轻型自卸货车驶出大门时,左侧车身刮到大门门柱,导致正站在用梯子搭高作业的白某摔倒在地并受伤。
伤愈出院后,白某申请工伤认定,不过他和公司并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对他的要求毫不配合,白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裁决确认了白某与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边建设公司又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白某虽然胜诉,但这时离他受伤的时间已经过去了2年多。案例二
不给员工办保险省了小钱花大钱
来自四川的肖某是一名退伍军人,2003年应聘进入厦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担任品保的职位,但是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办理医保等强制社会保险。
2005年6月,肖某在工作期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病情很快恶化,全身瘫痪后被送入医院,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医院确诊其为“格利-巴利综合症”。为了治病,肖某一家前后花费了14000多元。
出院后,肖某回到公司要求解决部分医疗费用,并表示可继续工作或调整岗位,不料公司却称已将其辞退,并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肖某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仲裁部门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肖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没有通知肖某解除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未为肖某办理医疗保险,参照《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公司赔偿肖某医疗待遇等共计22178.1元。案例三
漠视工伤待遇
赔偿能拖就拖
小陈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员工。2005年10月,小陈在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而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十级。
小陈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塑料制品公司支付小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7031.1元。用人单位却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正式解除,因此不符合支付上述款项的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已经确认为工伤且构成伤残十级,并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该公司应当赔偿。
法官说法
加强维权意识是关键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工伤维权遭遇尴尬的情况,同安区法院法官表示,目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只是将经济效益放在了首位,而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来自农村,法律意识淡薄,这是造成目前现状的主要原因。
因此,一方面,需要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让用人单位了解和尊重劳动者,让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对用人单位那些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戒,给外来务工人员创造一个健康有益的工作环境。(颜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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