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2月9日讯(记者 晓波 通讯员 泽英华威国逊)农民工高某在工地打工时,突感身体不适猝死。芝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某的死为工伤,此认定引起发包方烟台某公司的不满,双方对簿公堂。日前,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做出维持芝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依法维护了农民工高某的权益。
2005年12月12日6时30分,高某吃过早饭后,和工友一起来到工地推石头。推了一趟之后,他感觉身体不适,就回到宿舍休息并晕厥过去。8时30分,高某被工友送往烟台毓璜顶医院抢救,30分钟后被院方宣布为临床死亡。之后,高某的妻子向芝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高某之死为猝死。
芝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05年7月,包工头宋某承包烟台某公司一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项目,高某是包工头宋某招用的农民工,而宋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芝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认为高某与烟台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认定高某之死为工伤。
认定做出后,烟台某公司不服,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称高某系宋某的雇工,他的死亡责任应由宋某承担,与公司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并且,高某的死亡地点是在宿舍,不是工地,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认证之后,依法判决予以维持。判决后,烟台某公司服判,未提起上诉。责任编辑: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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