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一个乡信用社出纳员,趁信贷员不在之机,私自接收储户还款,然后又作假账蒙骗领导。几年后,东窗事发,出纳员被判刑。
李某曾任肇州县新福乡信用合作社出纳员。1997年12月30日和1998年4月27日,他趁信贷员不在之机,代为办理了该村还信用社贷款144886.12元的业务。
李某私自降低利率后,将多余的17090.69元钱据为己有。2006年8月,审计部门对新福乡信用社进行审计,发现了李某的漏洞。随后,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将其起诉。案发后,李某积极退还了赃款。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手段,贪污公款,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肇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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