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开福区某中学北校区生活园的保安。近段时间以来,单位经常需要加班,一月份当中,我有17天工作了12个小时。我通过咨询了解到,如果当天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就要支付1.5倍的正常工资,但公司只发放加班小时的正常工资,而没有按加班小时的1.5倍来计算。
谢先生
附记:接到投诉后,记者询问了谢先生所在公司的负责人蒋经理,蒋说公司已发放了谢先生的加班费。当记者追问是否按照规定支付了1.5倍的工资时,蒋经理说不知道有这种规定,公司发放加班费是按照公司内部所制定的规则,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放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记者在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后发现,谢先生在理解这段法律内容时,仍存在偏差。发放加班费不是按小时计算,而是按日平均工资的1.5倍计算。
当记者将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内容的解读告诉蒋经理后,蒋经理给谢先生发放了足额的加班工资。
实习生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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