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将至,但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一部分上班族却必须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他们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报酬?昨日,市劳动监察部门提醒: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加班费标准不同。
具体计算标准是:2月18-20日(初一至初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月21-24日(初四至初七)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
据市劳动监察处有关人士介绍,年终加班的劳动者还应特别注意,加班工资是有明确的计发规定的,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也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冲。除了拿年终奖抵扣加班工资之外,目前企业在支付加班工资中还有很多猫腻做法,如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单位自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等。
其实,年终红包带有福利性质,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红包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下面是烟台市区的最低加班费标准。按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市区最新的最低月工资61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610元÷20.92天=29.16元/日。在春节的七天假期中,2月18日至2月20日加班,按1天(8小时)计算,职工加班工资为:29.16元×300%×1天=87.48元/日;如2月21日至2月24日加班的,按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29.16元×200%×1天=58.32元/日。
市劳动部门人士提醒,劳动者一定要算清楚自己的加班费,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要及时举报投诉。
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8日-24日(农历初一至初七)放假。其中18日、19日、20日为法定假日,将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5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分别调至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23日(星期五);2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7日、25日上班。记者赵志杰通讯员 赵宁
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