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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一公司工程款3000多万元达4年———儋州市政府被法院冻结840万元

  本报讯(记者岳嵬)公路修好并交付使用了4年,市政府却至今未如约将3000多万元工程款交付给承建商。为了追要工程款及垫资利息,海南佳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儋州市政府诉至法院。终审判决后,儋州市政府仍一拖再拖,日前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840万元。

  1999年,儋州市政府将西线高速路儋州市出口一段全长28.7公里的一级公路及桥涵工程,发包给海南佳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景公司),由该公司垫资承建。在合同中,双方初步约定工程总造价为4396万余元,并约定由市政府支付垫资的全部利息。

  工程竣工验收后,市政府向佳景公司已付工程款529万余元。随后,市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算审计。2002年9月19日,经审定的工程造价为4111万余元;截至2002年2月4日,应计算利息为805万余元。

  按照这一审定结果,市政府尚欠佳景公司工程款3580多万元。但此后,佳景公司多次向市政府追索这笔拖欠的工程款及垫资利息,却没有结果。为此,佳景公司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到法院。

  2004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佳景公司与儋州市政府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市政府没有及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垫资利息,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审遂判决儋州市政府向佳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80万元,并支付垫资利息805万余元。

  因佳景公司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违约金等问题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判定,儋州市政府应向佳景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580万多元、垫资利息805万余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095多万元。

  然而,儋州市政府对生效的判决仍未履行。去年初,佳景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2月,省高院向儋州市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天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儋州市政府仍一拖再拖。日前,省高院下达书面裁定后,将儋州市政府银行账户上的840万元予以强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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