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晓静)记者昨日从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该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水平,市政府近日出台了《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对具有本市市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下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户籍老年居民,从2007年1月起按月发放150元养老补贴。
据介绍,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取得市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满20年。所称“原城镇居民”是指2003年4月30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籍性质;(3)未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养老金、离退休费、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补助费、征地保养金等。上述按月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由当地或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发放的款项,也包括由用人单位发放的款项;(4)按规定已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也提醒广大市民:一是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是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前提条件之一,请尚未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申报手续的老年居民,抓紧时间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手续。二是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市政府《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时间会同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制定贯彻《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待实施意见出台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市区老年居民可于3月上旬至3月底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从4月起按月发放养老补贴,同时补发1-3月的养老补贴。三是老年居民因按月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之月起应停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暂停发放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另外,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认证机制,对不符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条件、骗取有关待遇的,要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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