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裴晓兰)杨先生驾车发生事故后,把车辆挪至辅路,结果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发动机损坏修理费。于是,投保人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驳回杨先生上诉,判定杨先生自行承担责任。
杨先生驾车躲避行人时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市二中院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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