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以处分规定的强制性来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据介绍,此规定是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而制定的首个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按规定安排预算的;不按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的;不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以虚报、瞒报及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记者宋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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