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刚买没多久的新车停在临时停车场不翼而飞,车主舒英建状告停车场主管部门,索赔4.7万元。青羊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没有保管义务,不应赔偿,驳回他的起诉(本报曾作报道)。舒英建的律师昨日告诉记者,他们已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主管部门赔偿丢车损失。
“发票没标明收的是停车占道租金费,那我们肯定认为收的就是车辆保管费。”舒英建的律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春晓表示,2004年下发的《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辆赔偿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临时占道停车场应在显要处表明“临时停车场”字样,收费凭证上也应明确是停车场地租金费。如果收费凭证没有明确表明的,车主和临时停车场应视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是保管关系。”和春晓说,舒英建在陕西街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时,工作人员交给他的发票是地税局出具的“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和其他商业性停车场出具的发票是一样的。这张发票上没有特别注明是临时停车还是商业停车,也没有写明收取的是租金费。“为什么商业停车场丢了要赔,临时停车场就不赔呢?”
青羊区地税局报税大厅一名工作人员称,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都是统一的,任何性质停车场的发票都是一样的。有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者在发票上加盖了临时停车的标志,有的却没有,目前没有统一规定。
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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