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杰达集团原董事长王易杰因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易杰有期徒刑13年,并对贪污的公款466391.40元予以追缴。王易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池州杰达集团在当地是一个以汽车运输为主的国有企业,上个世纪90年代曾经辉煌一时。2006年9月1日,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王易杰从1999年2月至2005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虚报冒领、隐瞒借款、隐瞒债权、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公款466391.40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王易杰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32万元公款私存和借给他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易杰有期徒刑13年。一审宣判后,王易杰当庭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是个人承包的,不存在贪污和挪用公款,同时,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易杰受杰达公司的委派,在经营管理广州兴皖公司和池州兴皖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公款私存和借给他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唐金法)
来源: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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