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燕)昨天,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今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类区域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通知指出,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限制类区域,如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搭建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外,通知还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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