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出台
强调会员对客户的风险管理责任,明确交易权限管理制度
记者唐玮北京报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26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两所的管理规则强调了会员对客户的风险管理责任。规则要求会员不仅应当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尽到一般性的风险提示义务,还应当针对特定交易业务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协议,揭示证券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另外,会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且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其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除了风险责任,规则还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实施的交易权限管理制度。这一规定立足于“事前控制”,根据会员的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技术及人员配置状况等,对其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设定一定的资格要件,防止会员开展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目前证券交易所已经在国债买断式回购、上证基金通、权证等业务中实施了交易权限管理。
同时,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对于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要求会员应当接受、配合证券交易所对其交易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强调了会员对自身及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对于自身异常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而且会员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出台的两所会员管理规则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只在第三章席位与交易单元问题上略有差异,而这一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两所历史上交易模式的差异带来两所目前席位拥有量和使用量的不同。为维护会员席位的保值、增值,同时考虑到两所实际情况的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明确提出限制席位总量,不再新增席位。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限制席位总量,没有规定不再新增席位。
两规则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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