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5日公布《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明确提出,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
守则明确规定,进驻医药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
守则要求,组织医药价格评审或论证,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守则提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有条件的要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严肃工作纪律,守则明确规定,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进行定期轮岗交流。
《守则》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国医药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