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2月2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要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据浙江省档案局介绍,这些规定是为满足部分群体的需要。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和个人手里拥有一些重要档案(历史)资料,他们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但自己又不具备保存重要档案的条件。
据了解,档案资料寄存在国家档案馆,与单位和个人到银行寄存贵重物品一样,须向档案馆缴纳保管费,寄存保管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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