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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释虎
媒体人士
可喜,是由于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群体终于有机会、有可能完成自身身份的“城市化”了。之所以尚未“可贺”,是因为细节化的规定仍是未知。
农民工首次进入住房保障体系的视野。建设部日前提出,今年将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根据保守的估算,中国现有1.8亿农民工。这一游荡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边缘的群体将被逐步纳入到“体制”之中,可喜,但尚未“可贺”。
可喜,是由于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群体终于有机会、有可能完成自身身份的“城市化”了。目前,全国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都已占半壁江山。正是基于此,中央有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农民工群体从来就没有能够享受过真正的“产业工人待遇”——他们丧失了土地的保障,却无法获得作为替代的城市福利;他们生活在城市中,却不能融入当地的生活、社交圈子。
住房保障体系对农民工的首次开放为改变这一局面提供了可能。尽管国家提供的公积金保障未必能够足以支撑一个农民工家庭的购房需求,但毕竟,着眼于“生根立足”的体制性改变已经开始。而这一改变,对农民工群体、对中国的城市化无疑都有益无害。
之所以尚未“可贺”,是因为远未到可贺之时。姑且不论将被纳入到“体制”之中的只是“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就是对将被“落实待遇”的那部分农民工,细节化的规定也仍是未知。
譬如,“有固定工作”的标准是什么?有了“固定工作”,公积金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缴纳后又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公积金贷款?如何保证银行发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的意愿?一系列细节问题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说法。
而即使有了明确的说法,还更须有保证执行力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关部门对农民工问题已经相当重视,欠薪清理三令五申,劳工权益保护三令五申,讲话不少,条文亦不少,但这些依旧无法令农民工摆脱“超时劳动力”、“廉价劳动力”、“高危劳动力”的堪忧境遇。为什么?研究一下相关文件就知道:原则性条文多,关于责任、惩戒的操作章程少,涉及监管责任的具体规定更少。
这一点,在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也有体现。四川省有关部门曾经有过一个调查——在县级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保率缘何如此之低?有个人观念的问题,有企业逃避参保的问题,也有现行社保制度下个人账户转移无法衔接的问题。归结而言,是制度不完善,是没有令农民工知晓利益、保护利益、享用利益的细致入微的体制、机制安排。
在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过程中,类似的忧虑也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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