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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应监督政府履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详见本报今日A11版)

  由于目前还处于草案阶段,根据媒体报道,我们所见到的也只是一些纲领性精神的闪现。

比如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草案还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等等。

  打破歧视壁垒,创造一个公平、开放、有利于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的就业环境,应当是就业促进法的根本价值指向,这也是就业促进法草案受到万众期待的原因所在。以上纲领性精神基本都是围绕这一权利主题来展开,而普通民众最关心的就是:如何将就业促进法草案的纲领性精神转化为可操作性法规。

  因此,我更愿意将就业促进法看作一部首先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法,即民众权利的体现要通过对政府义务的细化,并通过一些“惩罚性条款”来“迫使”有关部门必须履责,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不得”的对应参照是“必须”,民众要享有免受各种就业歧视、享受更公平就业环境的基本权利,不能冀望于法律的颁布与企业的道德自觉,而要诉诸于各个职能部门的日常执法上。而以“对监督者的监督”,来完成整个就业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又是成本最小、可行性最强的管理路径。

  我把关系民众整体权益的法律推进,看作是政府支付的最大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应当体现免费性,比如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但公共服务还要坚持对权力的制衡性,即防止某些职能部门推卸服务,有法不为。民众权利不是凭空而降的,它需要法律与政府部门的“裁判”与“球员”角色分离———政府部门是具体执行法规的“球员”,如果出现了“球员”消极踢球甚至打假球现象,“裁判”及场外监督就根据比赛规则予以红黄牌处罚,如此才能保障权利之“球”顺利落入现实之“门”。

  就业促进法首先是对政府履责的监督法,我以为,这一点关系到就业促进法与民众权利“无缝对接”的根基,希望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能秉承此原则。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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