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这部筹备多年的法案终于呼之欲出,其意义不仅在于将就业问题纳入法律视野,更表明国家积极正视失业与就业问题的态度。至少,相信不久的将来,在法律的规范下,失业与就业统计可望不再成为在数字浓雾里缠绕不休的谜题。
报道提到就业形势严峻在四个方面的具体表现,很是切中要害。简单来说,一是供求总量的矛盾,按现有经济结构,年度就业岗位的缺口在1300万左右,占城镇每年需要就业人数2400万的一半以上;二是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在这方面,最形象的写照就是大学生就业难和“一技难求”两种社会现象的强烈对比;三是地区就业状况不平衡,越是不发展的地区,就业问题越突出;四是城乡就业统筹问题,也就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问题。
显然,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都是一块“硬骨头”,需要国家运筹帷幄、宏观布局,更应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加以审视和规范。比如涉及供求结构性矛盾问题,就需要从法律上规定增加促进就业的财政投入,如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可以说,这就是就业促进法出台的现实背景。
诚然,在市场社会,失业问题不可能消灭。换而言之,任何社会都存在失业问题。但并不是说,有了市场竞争就可以或者应该任由个体“优胜劣态”。就业问题不仅关涉社会民生、社会稳定,毫无疑问,工作权、就业平等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损害,乃国家责任所系。美国自1945年颁布《就业法案》以来,陆续出台了不下十几部与就业相关的法案,原因就在于此。也正是在这样的国家理念之下,大多数国家均倾向于追求充分就业和竭力保障就业平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制定与颁布就业促进法,不仅是现实需要,更是国家和政府必须担负的责任。
借助就业促进法,许多原本可能“求告无门”的问题将有法可依。比如在反就业歧视方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这些规定将为就业人员依法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不难预见,通过这一部法律,我国解决就业和失业问题将步上一个新的运作轨道。当然,进一步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问题,仍有待于在更多方面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比如,要有效解决城乡就业统筹问题,就必须从法律上破除就业中现实存在的户籍歧视问题。以此来看,就业促进法的审议和颁布,仅是完成就业保障法律体系的其中一个重要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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