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首先是对政府履责的监督法
■毕舸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打破歧视壁垒,创造一个公平、开放、有利于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的就业环境,应当是就业促进法的根本价值指向,这也是就业促进法草案受到万众期待的原因所在。以上纲领性精神基本都是围绕这一权利主题来展开,而普通民众最关心的就是:如何将就业促进法草案的纲领性精神转化为可操作性法规。
近日是民工返城高峰期,据《南方都市报》2月26日报道,劳动部门预计今年节后来穗农民工将有10%左右的增幅,但当广州市总工会组织250名宣传员在广州火车站等场所派发农民工维权资料小册子时,令人吃惊的一幕出现了——南下的农民工们大部分反应冷淡,满地都是被随手扔在地上的小册子,有的甚至被撕得粉碎。
如果我们不天真地以为,农民工都是不懂维护自身权利,甚至对发放维权资料之类的“善意”心怀抗拒的“非理性人”,我们就更应当从“民工冷对维权手册”事件中,看出一个有些冰冷的事实。不少农民工或许会认为,维权资料上的各种维权手段,与现实之间横亘着狭长的隔离带。他们都明白,事先维权首先要做到与企业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工资至少一月一结;事后维权则是遇见不良老板时要积极向劳动部门投诉,请求仲裁;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讨个公道;但博弈力量悬殊,使得事先维权的农民工很容易陷入“无工可找”的生存险境。而维权成本过高,某些职能部门应付了事,都会让农民工心底抱有的一点希望火苗迅速熄灭,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来捍卫权利底线。
因此,我更愿意将就业促进法看作一部首先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法,即民众权利的体现要通过对政府义务的细化,并且通过一些“惩罚性条款”来“迫使”有关部门必须履责,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的对应参照是“必须”,民众要享有免受各种就业歧视、享受更公平就业环境的基本权利,不能寄望于法律的颁布与企业的道德自觉,而要诉诸于各个职能部门的日常执法上。而以“对监督者的监督”,来完成整个就业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又是成本最小、可行性最强的管理路径。
我把关系民众整体权益的法律推进,看作是政府支付的最大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应当体现免费性,比如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的“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但公共服务还要坚持对权力的制衡性,即防止某些职能部门推卸服务,有法不依。民众权利不是凭空而降的,它需要法律与政府部门的“裁判”与“球员”角色分离——政府部门是具体执行法规的“球员”,如果出现了“球员”消极踢球甚至打假球现象,“裁判”及场外监督就根据比赛规则予以红黄牌处罚,如此才能保障权利之“球”顺利落入现实之“门”。
就业促进法首先是对政府履责的监督法,我以为这一点关系到就业促进法与民众权利“无缝对接”的根基,希望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能秉承此原则。(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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