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28日讯
一位身患绝症的安徽籍女子,与丈夫分手后,带着幼小的女儿来到海南,寄宿在亲友家。日前,医生告诉她:她剩下的生命时间只有两个月左右。
面对死亡,她很淡定,唯一放心不下的是年仅4岁的女儿。
皖女邂逅鄂男萌爱意
张霞(化名)是安徽安庆人,高中毕业后告别家乡赴深圳打工,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搞销售。
2000年,在湖北武汉参加一次医疗器械交易订货会时,张霞认识了一位帅气的小伙子李俊(化名)。李俊是武汉一医疗器械公司的业务员,相同的职业让两人有了共同的话题,相互萌生了好感。
后来,两人分别到深圳、武汉异地出差,你来我往之间,通过接触的加深,双方的感情逐渐升温,从好友发展成为恋人。
怀孕后发现身患疾病
2002年,张霞怀孕了,她辞掉了在深圳干得不错的工作,来到武汉。
张霞的温柔贤惠,赢得了李俊父母的好感,逢人便夸儿子讨了一个好媳妇。
张霞怀孕之后,李俊对她十分关心体贴,对准妈妈呵护有加。让张霞感到无比的幸福和甜蜜。
张霞怀孕4个月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常拉肚子,而伴有疼痛感。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胰腺尾部患有假性囊肿。
医生告诉张霞,假性囊肿对生命没有危胁,劝她等小孩生下来后再作检查治疗。
2002年底,张霞在医院剖腹产生下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
丈夫恶习不改让她绝望
女儿的降生,不但没给这个家庭带来喜悦和欢乐,反而让她觉得丈夫和婆婆对自己日益冷淡。张霞不知道自己有什么过失,仍旧孝敬公婆,体贴丈夫。
李俊的父母是农村人,家境不是很好。从深圳来到湖北后,张霞把自己打工积攒下的几万元都花在丈夫家,添置结婚用品,给丈夫的家人买东西。生小孩后,张霞发现李俊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常找各种借口向她要钱拿去赌博,有时彻夜不归。
张霞说,李俊赚的工资从来不给她花,也不给他父母,留着自己一个人独用,钱用完了便向她伸手要。女儿的抚养问题,他不闻不问,常常沉湎在赌桌和酒桌上,对家里的事情不闻不问。
携4岁女从武汉到天涯
此时,张霞的身体每况愈下,经常腹痛、拉肚子。
2004年6月,张霞在医院做了第一次手术,对病灶做内引流。
2005年7月,张霞感觉病灶疼痛加重。当年9月,医生检查后告诉张霞,她的胰腺尾部有实质性的癌变,已有扩散的特征。
2005年12月,张霞做了第二次手术,胰尾切除了三分之一,脾脏、左肾全部切除,十二指肠、横结肠部分切除。
张霞几次手术期间,丈夫并没有到她身边看望安慰她,使她感觉到彻骨的寒冷。2006年3月,张霞痛下决定与丈夫分手,携年仅4岁的女儿离开湖北来到海南。
临终前想为女找个爸爸
张霞带着女儿来到海口,先是投靠一个安徽老乡家,后来又寄宿在一个亲戚家。她拿出仅有的钱将女儿送到幼儿园,自己放弃了治疗。
今年春节前夕,亲戚带张霞到医院做了一次身体检查,医生告诉她,她体内的癌细胞已大面积扩散,她存活的时间大概只有两个月左右。
听到这样的消息,张霞没有畏惧。昨天,张霞的邻居向本报打来电话,告之张霞有事求助本报记者。
张霞居住的小屋里,记者见到了一脸憔悴的张霞和她活泼可爱的女儿。
张霞说:“我不想让亲人和女儿在医院里看到我离开人间的痛苦模样。我打算在死神降临之前,悄悄到一个清净地方安然离去。虽然我还没与女儿的爸爸离婚,但在我离去之前,想为女儿找一个有责任心、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男子,做女儿的爸爸,把女儿培养成为一个身心健全的人。”
观点
不能漠视生父权利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子女送给符合收养条件的人进行收养,二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张霞现在要为女儿征“爸爸”,从其目的来看,也不好确定这种替子寻找“爸爸”的行为属于上面两种情况的哪一种。但抚养和收养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
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无论张霞将来的送养是“抚养”还是“收养”,都应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张霞未经丈夫的同意,将孩子送养他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会留下引发纠纷的隐患。
不能推卸抚养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如不尽抚养义务,其行为应当是遗弃行为,这种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因为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婚姻、家庭、儿童受法律保护,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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