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明确定义和增强可操作性成焦点
赵杰 郭晋晖
大到法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小到一个法律术语的使用,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对象。
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针对初次接受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讨论。
明晰各定义 明确适用范围
会上,不少委员对草案中的一些用语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很多用语不规范,甚至“不是法律语言”。同时,针对该法的适用范围,各委员也提出了诸多不同看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周玉清认为,草案应该在文字上做一些斟酌和修改。他举例指出,草案第11条“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的表述,“完全是做报告的口气,不是法律语言”。
中国科技大学党委书记汤洪高等委员则认为,本法的适用范围要明确,同时要对有关失业和就业的一些法律的概念、定义搞清楚。“比如,现在中国的失业人口究竟怎么统计,政府部门说法本身就不一”。
另一位委员、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侯义斌则建议对草案中的“劳动者”予以明确定义,因为如果依据草案,可能导致在现实中出现关于童工和外国人界定不明确等两个问题。
侯义斌说,外国人是否可以在华自由找工作,这类问题应明确。同时,各个国家对外国劳动力是有限制的,就业需要得到批准。“如果按照现在的草案,对劳动者没有定义,外国的劳动者享受与我们同样的就业权利,可以和我们的劳动者一样去竞争劳动市场”。
他建议在现在草案的第5条增加1款,“本法所述的劳动者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中国公民或者享有在华工作权利的外国侨民”。
民建中央副主席程贻举则认为,由于草案中很多地方都提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但从条文来看,这里主要指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并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所以,他建议明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避免空洞 增强可操作性
会上谈及对草案的总体看法,多数委员对其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现有草案过于原则,甚至“空洞”,因此,应予以细化以加强操作性。
“我觉得多数条款过于原则,难以对就业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民盟中央副主席王维城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的时候,应增强刚性和增加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就社会广泛关注的财政支持政策在该法的体现,王维城认为,草案中“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的规定“可以再深一个层次,要具体规定是哪一类政策”。另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表述没有方向性,由此,他建议从现实中投入不足这一主要矛盾出发,将该款改为“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
周玉清也表示“草案中政策性、讲话性的痕迹还是不少”。他建议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在涉及延时用工、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以及企业成规模裁员等问题上,草案的规定应“再稍微硬一些,更具体一些”。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强则认为,草案应该在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问题,授权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各项促进就业制度的条款问题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
同时,他认为,法律出台以后,需要大量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按照惯例,这些规定出台的时间、步骤、力度都不一样,可能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因此建议尽量对可以规定清楚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减少授权性条款。
另外,还有委员建议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问题应有所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