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黄海昀)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医药价格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发改委表示,医药价格管理直接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矛盾尖锐,情况复杂。
守则明确规定,进驻医药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实反映企业及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组织医药价格评审或论证,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研究分析医药价格基础数据、提出价格调整原则方法及价格调整建议、拟定价格调整方案,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价格方案,要进行集体审议。
守则强调,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以外时间私自与企业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参加由企业主办的与医药价格相关的任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