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2月28日讯 记者张志峰报道:从3月1日起,湖北省将第四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不能以此作为工资标准。
根据调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5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为380元至58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25%至36%。最高档增加120元,其余4档分别增加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至6元,分别2005年增加1元。新标准综合考虑了该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等因素。
湖北省曾于1999年、2002年和2005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上调。该厅副厅长胡新时说,各类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的、在劳动力市场上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工资水平,不得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借此唬弄劳动者,变相压低劳动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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