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
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共1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是对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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