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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司机开车撞伤贫困人
一个于法有据的从轻处罚
应原告要求法官调解,撞人者从有期徒刑三年改判缓刑
苦命人被撞伤,家人举债度日;撞人者也赤贫,赔偿成了泡影;被撞者含泪写信给法官:“判他100年又有啥用!俺需要救命钱,轻判让他干活挣钱赔吧!”通过法官调解,撞人者亲属积极赔偿,撞人者从有期徒刑三年被改判成缓刑。撞人的不用在监狱里度过三年,被撞的也得到了应得的赔偿;两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又恢复到了常态。
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这不是赔钱就可以减刑吗?那么,这究竟是法律所提倡的还是禁止的?人们又该如何审视现实中这类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呢?
贫困人被撞伤 家人举债度日
肇事者判了,可被撞者老马却陷入了更大的苦痛中。
58岁的老马,住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他有一个不幸的家庭。妻子患脑血栓卧病在床,儿子从小患小儿麻痹,如今已经30多岁,还需坐在轮椅上度日。他们一家租住在一间只有10平方米的小屋里,每月靠国家发给的特困救济金生活。老马是家庭惟一的劳动力。可以说,没有老马,这个家就垮了。
然而,家庭的不幸并没有压垮他,他每天仍快乐地出门谋生,为妻子和孩子能过上更好的生活而奔波。生活虽然艰辛,但老马一家心情是愉悦的。然而一次交通事故,彻底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
2005年9月4日19时40分,忙碌了一天的老马骑着自行车往家赶。当他走到皇姑区二环路金山小学附近时,与石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老马随即倒在地上,被送到医院急救。
老马被撞成重伤。治病需要钱,然而钱正是老马最怕的事情。一个穷家,哪来的钱啊!最可恨的是,肇事后,肇事者石某竟然逃逸了!
身受重伤的老马只能靠自己来求生,他无奈地把手伸向了亲戚朋友,那些日子马家几乎泡在眼泪里,借钱成了老马一家的头等大事。抢救钱终于到位,老马终于从死亡线上被拉了回来。此刻好消息传来,那个逃逸的肇事司机石某被抓到了。
然而意外发生了。石某拒绝垫付医药费,只表示法院怎么判,他就怎么赔。老马心想,你肇事逃逸了,法院当然会替我伸张正义,我才不怕跟你打官司呢!所以此后他再次向亲友借钱时,都会很认真地和对方说:“等官司打完了,就把钱还给你们。”
但借给老马钱的亲友生活都很拮据,借了4万多元钱后,老马一家再也借不到钱了。在医院治疗了59天后,老马只好在未病愈情况下选择出院,在家养病。
撞人者也赤贫 赔偿成了泡影
老马天天盼着官司能早一天打完,好早日获得赔偿款,然后还亲友的钱,自己也有钱继续治病。然而事有偏巧,肇事司机石某一家经济环境也十分不好。石某是新民市罗家房乡人,同样是家里的顶梁柱。出事后,他被抓了起来。妻子接受不了这突然的打击,情绪状态不好,撇下两个孩子整日在街上游荡,生活自理都有难度,更别提张罗赔钱了。而石某由于疏忽,没有及时上车辆保险,想借助保险公司力量赔偿也成为泡影。
撞人的竟然比自己家还穷,赔钱成了遥不可及的事情,这让老马一家始料不及。2006年2月9日,皇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5263元。石某选择了认罪,不上诉。但他表示没有能力赔偿老马经济损失。
老马最终盼来的竟然是一张法律白条,这让他非常失望。更大的困扰也接踵而至。听说老马官司打赢了但没得到赔偿款,亲戚朋友都来“看”他。压力太大,老马再也不能在家静养,平静的生活再次被打破。
老马因得不到附带民事赔偿选择了上诉。他备感辛酸,在给二审法官的一封信中他写到:
“回到家后,我本来应该雇人照顾,加补营养,可这些都成了一个梦。现在我最怕亲友来看我,晚上根本睡不好。天还没亮就有人来催债,半夜也有人来。面对他们我无话可说,因为毕竟是他们借钱给我救了我的命。我感谢他们,愧对他们。
“生活给我的压力太大了,我已经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我有时一天都不吃饭,我只想把自己饿死。我本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在却需要别人来照顾,我实在没有勇气活下去了。这些都是生活所逼,交通肇事造成的。
“尊敬的法官,我现在还有一点希望,救救我的家人吧!救救我们一家吧!我请求法官能够调解,让肇事者赔偿我的损失。我不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他100年也没有用啊,我只想得到赔偿,因为我们需要这笔救命钱啊,请求法官放他出来干活挣钱吧。”
舅哥积极赔偿 肇事者获轻判
看到当事人的这封饱含泪水的来信,主审此案的市法院刑一庭法官心里非常难受,她也想帮助这位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的困难。
这位法官在认真查阅一审卷宗后发现,一审时被告人曾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家庭困难,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只能选择认罪。
法官还发现了一个重要情况:在石某出事后,他的妻子也快被逼疯了,两个孩子没人照顾,为此娘家人非常担心,很想帮助石某。法官抓住肇事者家属的心理,找到了石某妻子的哥哥。哥哥表示:“从关心我妹妹的角度和同情被害人的角度,我愿意代肇事者给对方赔偿。这样我妹夫可以获得轻判,我妹妹的精神状态也会好起来。”
双方同意调解的意向已经很明显。然而,因石某一审宣判后未提出上诉,其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使调解成功,二审也不能改变其刑罚。于是,法官想到,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变石某的刑罚。经过请示有关领导,并与区法院协调,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前提下,法院可以让老马选择撤诉,待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石某从轻处罚。
2006年4月26日,老马与石某的大舅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老马如愿获得了赔偿款。石某也最终因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谅解,被从轻处罚,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石某改判缓刑。
双方对此结果都非常满意。石某不用在监狱里度过三年了,老马也得到了应得的赔偿,可以还债和治病了。两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又恢复到常态,生活可以从此进行下去。
[释法]
从轻处罚 于法有据
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石某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改判缓刑。这是法律所提倡的还是禁止的行为?
市法院刑一庭审判长王树强给记者作了详细的解答。他表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并对已经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有法律上的依据。
早在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就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市法院一直在坚持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
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对轻微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教育和改造,促进改造自新。
法官认为,本案属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造成危害不大,又由于被告人认罪并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这也符合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
[解读]
从轻处罚≠“赔钱减刑”
当赔偿与减刑并列在一起的时候,也许有人会联想到决定刑罚过程中是金钱在起作用,认为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并把它理解为“赔钱减刑”。对此,中国法学界泰斗、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克昌教授给出了权威的说法:“赔钱减刑”的表述不够严谨,正确的说法应该是“酌定从轻情节”。
“这样做不会造成不平等,也不会出现‘用钱买刑’的现象。”王树强从法律上分析了人们这种担心的不必要,“因为平等是相对的,而且此办法的实施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
王树强告诉记者,类似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案件所造成的经济困境,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王树强说:“我们在考虑惩罚被告人的同时,也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严格执行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再一次去破坏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而是要通过法律的调整,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化。给被告人改过的机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宽容,给被害人减少实际的物质损失,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
[适用]
从轻处罚要符合条件
把经济损失赔偿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依法从轻处罚,这也有一个度的问题。王树强说,从轻处罚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怎样判断认罪态度好?一般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从客观的表现进行判断,一般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动机、罪犯的一贯表现等都可能影响量刑。
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
第三,要看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重点打击的犯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表示,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成年人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等,会适当侧重赔偿与量刑的互动关系。
[思考]
从轻处罚利于救助被害人
对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作出酌情从轻处罚,有其司法解释的依据,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有好处的。
王树强说,从审判策略上考虑,中国目前被害人救济制度尚未建立,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是国家、被告人及原告人三方都可以受益的,应当引起人们充分注意的审判思路。从化解矛盾的社会意义上讲,是用诉讼方法去引导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修复”。
许多法律界人士有这样的共识:法院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往往会形成一种执行困境,赔偿成了“法律白条”。每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悲剧,老马一家的遭遇可以说是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一个缩影。如果将赔偿与否及是否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有利于和谐结案。
王树强说:“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有的甚至成为社会的底层,法律就必须对他们进行保护,公共救济程序应当及时启动,通过给予被害人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境地。”
可喜的是,在法律上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提上议事日程。但愿老马一家的悲剧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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