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罚款不使用单据或越权作出行政许可等行为,从今天起,都将会被追究责任。《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今后我省将扩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机关办事“推诿扯皮”将追究责任。
“推诿扯皮”首次列入追责范围
针对行政机关频频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新规拓宽了责任追究的范围,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程利民昨天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一旦出现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收取费用或擅自增加征收、征用项目等情况时,都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还将不依法推行政务公开行为列入责任追究范围,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追究责任。增加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追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应急职责,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首次将机关“推诿扯皮”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以杜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推诿、拖延不办或不配合、不协助等问题。
受检举或控告将启动责任追究
在何种情况下责任追究将进入启动程序?对此程利民说,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其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受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定并要求调查处理等情况时,责任追究机关将可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应立案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检举、控告,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办法同时明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具体方式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况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陈酿)
来源: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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