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起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主体
从“权力行政”提升到“责任行政”
胥会云
农历猪年的第一次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将焦点集中在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上。
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将于今天开始实施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
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上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沈福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办法》改变了以前行政执法追究过程中,由于规定的不明确,而导致责任不能落实到人,也不能被追究的局面。
在落实到人的同时,《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这使得《办法》的可操作性增强。”沈福俊说。
焦扬表示,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必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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