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举行的全国人大机关立法工作通报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近日全国人大机关对立法工作体制作出重要调整,决定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立法工作的各项职能。职能和机构作部分调整后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负责统筹立法工作全过程,履行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等职能。
据全国人大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能中,规划是指负责拟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组织是指负责整个立法工作的组织工作;协调是指负责立法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指导是指要在统一国家法制、统一立法技术规范上履行指导职责;服务是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提供服务。
全国人大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工作机构将有利于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好地适应今后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据悉,当前增加了新的职能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将抓紧落实2007年立法计划,并为下一届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做好准备;抓紧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立法技术规范;将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杜文娟、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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