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投资矿山 今起将被从重处罚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投资矿山经营将被从重处罚。
矿山生产安全特别是煤矿生产安全形势严峻,事故多发、频发的现状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明确。
《解释》共12条,主要对刑法中规定的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四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解释和规定。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解释》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处罚原则和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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