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3月1日)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北京市今年启动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养老保险改革三大变化
第一,缴费基数变化。缴费基数高低与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挂钩。以前都以上年职工最低工资为缴费下限,现在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二,基本养老金计发与缴费年限关系更密切,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越多。
缴费必须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第三,新办法鼓励延长工作时间。
以往不管何时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按1/120计发。现在退休年龄不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就有差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调整
北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将由目前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劳动局规定了缴费下限逐步调整到位的过渡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缴费下限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今后5年退休的“中人”可领过渡性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为“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为“中人”,目前本市约有200多万“中人”。“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五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
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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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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