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该法规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的形式公开发布,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等“衙门病”,是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
《办法》将不依法推行政务公开行为列入责任追究范围,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这从制度上保证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工作,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办法》增加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追究,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急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还首次将机关推诿扯皮列入责任追究范围。规定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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