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热线咨询购房过程的种种问题。昨日,我们对读者的众多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专门请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律师为读者一一作答。
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张先生:去年,我以每平方米三千多元的价格从朋友手中买了一套房子,他将预售房合同转让给我。
陈律师:这主要看张与朋友的交易中是否存在价格欺骗。如有价格欺骗,张可通过法律途径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安置房指标不能转让
吴先生:2004年,我从户主张先生手中购买了沙坪坝大学城安置房的指标。最近,张不满意成交价格,要求补钱。我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陈律师:户主张先生未拥有房产,也未构成出售房产的的条件。而安置房是政府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满足条件的市民的,不许私自买卖指标。因此吴先生与张先生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附加交房条件不合理
廖先生:接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和他们自己成立的一物管公司签定物管协议,否则不交房。开发商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陈律师:此要求不合理。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不应有附加条件。同时,小区物管应由业主自由选择,不能强制接受。遇此情况廖先生可拒绝接房,因责任在开发商,廖先生可追究开发商延迟交房责任,并索要延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欺诈业主可索赔
秦先生:我在渝北购买了一套房子。几月前得知,该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我该怎么办?
陈律师:此属欺诈行为,秦先生可起诉开发商,索要不高于已付房款一倍的经济损失。
补偿看面积出入多少
姚女士:我在渝北两路购买了一套按揭房,合同面积为106平方米,接房后实际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对于购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开发商一直未给明确答复,我该怎么办?
陈律师:姚女士应先看清购房合同中是按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来统计。如统计单位一致,实际面积仍少于购买面积,则要看少的面积是否小于或等于总面积的3%。如大于3%,开发商违约,应补偿;反之可不补。记者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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