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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共设施权利应明确

  业主公共设施权利应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尽快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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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 全国两会

  本报讯(记者方夷敏)《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绿地和一些公共设施属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实施中对“建筑区划”如何划分……物权法成为本届人大会最受关注的热点之一,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拟提交建议:尽快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权法》(草案)的具体实施问题。

  陈舒指出,《物权法》作为国家物权管理的基本法,以明确基本法律原则为主,不可能规定得很细。很多具体实施问题,还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来完善。

  比如,《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绿地和一些公共设施属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实施中就会存在“建筑区划”如何划分的问题根据《物权法》(草案),“建筑区划”划分的基础应当是以产权共有关系为基础。但是产权共有关系在实践中也是多层次的。如电梯只能是一栋楼的公共设施,各种供暖、供水、供气管线、道路、绿地可能又是多栋楼共用的。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物权法》实施后,《物业管理条例》就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与《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是什么关系?在“建筑区划”内只能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还是可以有几个物业管理区域?这个问题又直接涉及到业主大会成立的规模要求和难易程度。

  另外,道路、绿地、主体、电梯、楼梯、走廊、天台、外立面、物业管理用房等其他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空间等,在不同的建筑区域其产权属性可能也是不同的,需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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