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国税总局重申不对炒股收入征税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昨天,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时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日,全国共有近40万人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
该负责人表示,这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不平衡,大部分高收入者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和重点城市的状况是相符的。但该负责人也指出,在一些地方,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申报进度偏低。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税法的规定,如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对于平时单位没有扣缴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的收入,该负责人明确: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最后,该负责人还表示:“想说明一点,最近社会上有传闻说国家正在考虑调整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免税政策,这是毫无根据的。大家知道,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年所得的范围,应包括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对这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继续执行。要求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与是否征免税是两回事,不应混淆。”
据悉,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公开、正式就此问题予以明确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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