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张乐克)贷款购房的刘先生,拿出3500余元准备交第一个月的购房按揭款,而银行却称,钱不够,还要再加1300余元。昨日,本报联手省消委征集、点评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启动,市民纷纷来电投诉:房贷借款格式合同暗设“机关”,让不少人吃了“利息亏”。
市民投诉:怎加了1300多元
去年刘先生购买滨湖名邸的一套房产,去年12月他和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了37万元的借款合同,采用按月等本法还款。开发商称,合同条款中的“开始计息日期”、“首期还款额”,这两项要留空,由银行来填,为了办理贷款刘先生只得匆匆签了空白合同。今年2月份,贷款合同批下来时,刘先生傻眼了,本来算好了首月还款额应是3542.21元,但银行单方面却填上4880.86元。
记者走访:合同中有“陷阱”?
昨日,记者与刘先生一道,找银行负责该笔贷款的姚经理讨说法。姚经理解释,贷款是1月5日发放的,银行是在2月20日扣款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是45天,当然要多收15天的利息。刘先生一听就不满了,他没有让银行提前放款,银行为何单方面提前放款。姚经理称,第一个月银行多收你15天的利息,最后一个月会相应少收你15天的利息。刘先生仔细一想,发觉不对。等本还款法第一个月的利息是最高的,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因为本金递减而大幅下降。如第一个月的15天利息1340多元,而最后一个月的15天利息不到200元,一来一去,还是白白给了银行1000多元。姚经理称,那他就没有办法了,因为这些在合同中都是有白纸黑字约定的。如合同第5条规定“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至乙方开设的账户之日计算”,第7条规定“最后一个月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刘先生认为,银行、开发商处于强势群体,作为消费者要买房,只能任由摆布,往往不知不觉掉到“陷阱”中。
消委点评:涉嫌两大侵权
省消委专家称,作为强势群体的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开发商承诺代办贷款合同,但在消费者签署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开始计息日期”、“首期还款额”这两项合同重要内容。其次,计息条款的设计有失公平。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就贷款本金、利息数额取得一致,但银行根据自身需要,有时在扣款日之前放款,额外加重了消费者的利息负担。此事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呼吁有关部门重视,修改计息条款,实施多退少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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