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先后收取某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决在商界引起强烈反响。
瑞安判例暴露行业“潜规则”
2005年10月,瑞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2006年4月,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酒水供应商的贿赂,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并罚款17000元。珍味楼酒店不服,于2006年9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瑞安市工商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珍味楼酒店一方诉称,该酒店在购销合作中进行了广告牌位、仓库、提供啤酒人员吃住等方面的投入,这些投入已经达到5.8万元。珍味楼酒店向酒水供应商收取“入场费”是合情合理的,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围。瑞安市工商局则辩称,珍味楼酒店收取第三人进场费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对正常交易行为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例在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说,“进场费”在国内商业市场极为普遍,瑞安判例势必对这一行业“潜规则”造成冲击。
供货商成挨宰“羔羊”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早已是商界公开的秘密。”瑞安市工商局法规科副科长孙旭东说,工商部门接到投诉最多的零售行业是酒店业以及商场、超市。酒店多是暗中收取“进场费”,商场、超市收取“进场费”则是明目张胆的。
据调查,目前的酒店进场费,形式非常多。一种是场地买断,分为包厢买断、楼层买断、整个酒店买断。其中,以整个酒店买断费用最昂贵。据了解,餐饮业内往往会依照酒店的生意情况,把酒店分为A、B、C几等。要拿下温州一家A类酒店一年的酒水饮料供应权,需要180多万元;而一家B类酒店也需要25万元。
另一种形式是产品买断,可以分别买断白酒、红酒、饮料等。除此之外,经销商还开发出促销员买断的新招数,允许一家供货商的促销员长期驻店促销,而前者则以“开瓶费”为奖励,鼓励促销员推销产品。
一些卖场在收取“进场费”之外,还变换名目收取节庆赞助费、促销费、工作人员服装费、水电费、垃圾费等费用。
不合理“潜规则”亟需清除
瑞安市珍味楼酒店收取“进场费”被判属商业贿赂后,一些零售商觉得不可理解。温州一家酒店的老板表示,酒店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好比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且收取“进场费”也是国际惯例,怎么是商业贿赂?
对于零售商能否收取“进场费”,国内也一直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零售商提供了场地、人员等服务,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收取“进场费”,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相反的意见则认为,零售商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收取“进场费”,具有强加的意味,是不合理的。
一位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如今的酒水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知名度较低的成长型品牌,急于开拓市场,不得不答应酒店各种条件:先是买就送,后是降价,最后干脆演变成了进场费。一些大酒店的兴起,使得酒水经销商纷纷想拓展销路,找关系,谈条件,最后发现还是给进场费最管用。
业内人士认为,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损害了供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期而言,对零售商自身也会造成伤害,促使其信誉丧失、竞争力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