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工资红线”存在灰色地带难防“强迫加班”,粤籍代表建议———
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普通工资标准
本报北京消息 特派记者尹安学、李宜航、夏杨、张军、王雷、陈晓璇报道:“我们国家定的‘最低工作标准’太不准确了,很容易损害职工利益!”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来自深圳中院的刘来平提出一个新概念———“普通工资标准”。
刘来平曾听说一个事例,以前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90元,有些工厂就将工人的工资定在690元。后来,上海将最低工资标准涨到750元,这些工厂就将一些职工的工资“涨”到750元。工人嫌工资太低,工厂振振有词:“我们没有低于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
刘来平对此十分气愤。但他一查,原来是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漏洞,让吝啬老板钻了空子。
按《劳动法》,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4年3月起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什么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这个伸缩的空间很大!”刘来平代表调查发现,现在一些没有一技之长的外来工,很难找到工作,最后就到了一些环境极差的工厂上班,这些工厂与他们约定,每天工作12个小时或者更长,他们也只好认了,“他们被迫默认,可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他认为,国家应该制定“普通工资标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人,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就应该发“最低‘普通工资’”。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应该将超出部分计算加班费。
刘来平说,政府只要制定“最低‘普通工资’”标准,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计算自己的工资收入,避免“被迫加班”。
刘来平建议国家在《劳动法》中增加“普通工资”条款的内容,规定“普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但不包括超时工作收入(加班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为“普通工资”,计发工资应当以“普通工资”为基本标准。“普通工资”是超时工作收入(加班费)的计算基础。规定“普通工资”应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工资、奖金、补贴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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