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废私车有违物权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汽老总曾庆洪:
新快报讯 (特派记者 陈志龙 陈琦钿 曹晶晶 余亚莲)“若《物权法》审议通过,将与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有抵触。”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表示,必须修改现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建议对私车报废不作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规定。
强制报废制度须修改
曾庆洪认为,我国之所以实行汽车强制报废,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安全性,另一个原因是汽车工业发展初期,适当的强制更新有利于汽车产业的成长。“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强制报废制度已经明显不符合保护车主尤其是私人汽车消费者利益的精神,现在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不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
曾庆洪指出,若《物权法》审议通过,将与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有抵触之处。他解释道,根据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非营运轿车以里程数作为报废标准,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但《物权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因此,随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推进,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即将失去法律依据,必须有所修改。
应不再强制报废私车
曾庆洪的建议是:汽车报废标准按营运车和私有车区别对待。对与公共安全有密切关系的营运性汽车,如公共巴士、出租车等实行较严格的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而对私有车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则不作规定,只要能通过年检便可继续使用。根据国际通用的做法,车子无论新旧,都在统一的标准下加强用车检查,这样既可避免强制好车“回炉”,也可促进车主对车辆的日常检测和维修。
曾庆洪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操作办法:根据汽车的使用时间,对已达到一定年限的汽车适当提高保险费用,汽车越旧保险费越高,从而促使车主淘汰汽车,通过市场手段促进汽车更新报废。此外可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网络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报废车辆流入非法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