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业主王女士在小寨百隆广场购买了3套房子,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一套房子在自己购买前已经被开发商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给了别人,另外两套房子在她购买两天后,也被开发商卖了出去。
首付款可分期付吸引眼球
据王女士讲,2004年,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购买他们的商品房,不但可以办理银行按揭,而且给开发商交纳的30%的首付款还可以分期付款。
在2004年3月26日,王女士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百隆广场B幢21层107平方米的D号房,房款总金额为45万元,王女士当时和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以月供的方式付首付款)以及《首付分期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年4月21日,王女士又以同样的付款方式,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百隆广场A幢24层276平方米的A号、B号房,房款总金额为121万元。
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书》,王女士采用按揭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在约定的时间每月给该开发商交纳分期的首付款,交足首付款后一周内双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的交房手续在办理完按揭手续后办理。
房子刚买又被卖给他人
2006年1月,按照当初和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王女士准备给百隆广场B幢21层D号房办理按揭手续时,该公司多次找借口搪塞。直到同年七八月份,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才明确告诉她,该房在2000年已卖给别人,而且已经办理了按揭手续。
王女士从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中看到:2004年3月26日她购买的百隆广场B幢21层D号房,但早在2000年7月14日,该处房产已被开发商以43万元卖给了一位李姓业主;2004年4月23日,王女士购买百隆广场A幢24层A号、B号房的两天后,一位姓仙的业主按揭购买了A号房,另一位姓张的业主按揭买走了B号房,两套房子共计72万元的按揭贷款,房子被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
房产公司员工按揭房卖给业主
3月7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炎。王炎表示,百隆广场B幢21层D号房在2000年7月14日以43万元卖给的李姓业主是当时公司的员工,并办理了按揭,由于过了几年该员工没有钱交银行的月供了,公司才将此房卖给了王女士。而对于百隆广场A幢24层A号、B号房在卖给王女士两天后又卖给其他两个人,并且将房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一事,王炎表示,自己刚到公司不久,对此事不是很清楚。
目前,令王女士担心的是,这几年已给该公司交了近20多万元的首付款,而且装修花掉20多万元,现在一套房两个主人,在按揭不能办理下来的情况下,原先合同的业主随时都有可能找上门;房产抵押给银行随时有可能被收房,自己所交纳的钱岂不是打了水漂!
律师建议向开发商索赔
对此,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商品房交易的惯例,该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的现状,明显带有恶意欺诈的嫌疑。
他建议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陈思存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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