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公布了六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责任案例。
2001年4月17日,宿州市的张女士与奔达时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奔达时公司将其新建的宿州市香港玉生街E区四号楼l号门面房预售给张女士,单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2001年10月20日交付现房。
省高院公布的其他案例还有:许义民等销售假冒伪劣“中华”、“玉溪”等品牌卷烟案,货值金额549973元;消费者江骏投诉经营者杨蕙,在其开设的小蕙花园店内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判决获赔经济损失数额的10%;消费者万宏亮投诉合肥新大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其销售的SonyT11数码相机为水货,判决新大陆公司退货并给予消费者原价一倍的赔偿;消费者胡起蓉投诉经营者杨某,其经营的金利木业销售部销售的实木地板有异味且存在质量问题,判决经营者原价退货;安徽省濉溪和河南省永城两县农民712人投诉河南省宁陵县三河种业有限公司,其生产的玉米种纯度未达到国家标准,判决赔偿712人经济损失63万余元。(桂筠)
来源: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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